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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在境外上市的方式、程序及相关事项介绍

每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都须向政府提交年检报告,同时交纳下一年度的执照费。

公司特点香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至少有二名股东和二名董事。股东和董事可以由相同的二个自然人或法人担任,但如所设立的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除外。

公司在香港必须有一个真实的注册地点,此注册地点不能仅仅是一个邮政信箱之类的。公司学必须指定一位本地人或公司出任“公司秘书”来负责管理公司的一些法定事物。

每一家公司必须从税务局取得一个商业登记证,并且每年须向税务局提交一份经过会计师审计的公司账册。公司注册处对于年报的递交日趋严格。每年公司都必须递交年度申报,逾期申报的公司将被处以罚金。

公司股东、董事和“秘书”的名字必须在公司注册处登记,这些信息都是对外公开的。 公司名称公司可以起英文或中文名称,也可以同时注册二个名称。

股票类型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可回购股以及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股票。

语言香港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汉语。英语多用于商业文本,而粤语(广东话)多用于日常交流。货币通用货币为港币。

 

5)英属维尔京群岛

一般资料:

政治稳定                                良好

公司类型                                国际商业公司

透露股东名称或公司所有人名称            不要

迁移注册地                              不许

对国外利润征税                          没有

公司规定:

股东最低人数                            一名

董事最低人数                            一名

是否允许不记名股票                      允许

是否允许公司作为董事                    允许

需要有公司秘书                          必须有

标准授权股本                            50,000港币

本地规定:

注册办事处/代表处                       必须有

公司秘书                                不须

本地董事                                不须

本地会议                                不须

政府董事和股东登记                      不须

常年规定:

常年业务申报                            不须

呈上账目                                不须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由六十个岛屿及泥质礁组成,总陆地面积五十九平方英里。它位于美国维尔京岛群岛的西北面。邻近的较大岛屿与西面相距六十英里的波多黎秒。英属维尔京群岛原属联合王国(英国)殖民地,1967年开始自治。自1984年引进国际商业公司法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始建立其离岸金融中心,目前其已成为世界最著名的离岸管辖区,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已有超过290,000家公司在岛上。

法律: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体系是参照英国普通法体系设立的,当然也增加了一些本地条款,同时还引用了一些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条款。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灵活法律制度使她获得市场高度欢迎。

虽然岛上的法律没有对公司资料的保密另外立法,但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对于专业服务性行业对客户资料进行保密是有具体制约条例的。

基础设施: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上有为数不少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但是到目前为止岛上的国际银行还是不多)。岛上的公司注册处设备先进而且工作相当高效。岛上有完善的通讯系统,交通和邮政服务也是一流的。

税收、执照费和外汇管制: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在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均无须向BVI政府缴税。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对于任何货币的流通都没有限制。

注册管理:

公司特点公司类型为国际商业公司,国际商业公司必须在岛上有一个由本岛信托公司或企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司注册地址和注册代理。并取得当地政府出具的政府公函。

一家国际商业公司必须有一个股东。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公司股东名册必须保留一份在公司注册地,但这些信息是不对外公开的。通常客户都会在公司注册地保留一份。

国际商业公司必须有至少一名董事。自然人或法都可以出任公司董事一职。公司董事名册无须在公司注册地存档。如果公司希望在注册处备案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将被严格保密,不会对外公开。

年检国际商业公司除了每年要向政府交纳一笔营业执照续牌费外,无须缴任何其他税收。在到期日没有按时缴费的公司将被处以罚金,如果超过缴费日五个月仍未付款,公司将被政府关闭。

公司无须每年提交公司账册或作周年申报,也无须每年召开董事大会。

股票公司可以发行有票面价值和无票面价值的股票、记名股票或不记名股、可回购以及有表决权和无表决权股票。

语言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官方语言是英语。 货币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通用货币是美元。

 

我国企业开展境外造壳上市融资具有许多益处,主要表现在:

a、与买壳上市相比,造壳上市的风险和成本相对要低。

b、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控股公司受国外有关法规管辖,这可在国内目前会计、审计和法律制度尚未完全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情况下,获得海外证券市场的法律认可,从而实现引进外资的目的。

c、可以获得较为广泛的股东基础,对壳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都有益处,且有利于提高壳公司的知名度。

但是造壳上市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内企业首先必须拿出一笔外汇或其它资产到境外注册设立公司,这对目前资金短缺的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加之我国严格的外汇管理。二是从海外设立控股公司到最终发行股票上市要经历数年时间。一般而言,境外证券管理部门不会批准一家新设立的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往往要求公司具有一定时间的营业纪录才可发行股票和上市。

正因为买壳和造壳各有利弊,所以国内企业在选择境外上市模式的时候,一定要权衡利弊,相机抉择,以最少的成本筹集到尽可能多的外资已供利用。

 

三、对我国企业境外借壳上市的法制规范

 

我国企业经过多年境外借壳上市融资的摸索,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作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一种方式,借壳上市必然会继续发展。但在国内企业境外借壳上市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1、国内企业在境外借壳上市过程中对国外法律制度不熟悉,缺乏足够的经验,往往导致在借壳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导致借壳的彻底失败。

最为典型的案例是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希望通过收购mamco公司来境外上市并获得该公司有关生产飞机关键部件的技术,以用于我国国内的军、民用飞机的生产。但由于在收购过程中,一则未在事前充分考虑美国有关法律对外资限制性的规定并采取回避性措施;再则在美国“外国人投资调查委员会”对该次收购进行调查中,也没有充分利用美国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导致该委员会认为该收购案具有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的可能,并适用爱克逊——佛罗里欧修正案(exonflorioamendment),强迫中航技出售已购得的股票,给中航技造成巨大损失。

 

2、境外借壳上市过程中国内资产流失严重。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竞价买壳,造成国内资产流失,并使买壳之路越走越窄。长期以来,由于买壳上市不必受正常申请上市规定的限制,在注入业务和资产的时间上有较大的选择性,因而一度是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的重要途径。本来,壳公司是境外股市中交易不活跃、透明度差、前景不明的劣质公司,正常情况下常常无人问津。即使有人收购,也往往以低于面值的股价出售。中国企业介入后,以前为人所不齿的壳公司成为“抢手货”。由于壳公司数目有限,中国企业为了拿下壳公司,互相抬价,形成炒壳热潮。目前,在香港一个壳公司的溢价通常为40005000万港元,已大大高于直接申请上市的成本,竞价买壳造成国内资产流失严重。

2)造壳上市中,由于境外壳公司国内资产的经营主体在国外,其经营要按东道国的法律进行操作,接受东道国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从而造成国内资产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国内资产严重流失。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a.境外一些公司,把其购买的国内企业的资产注入境外壳公司,拿到海外证券市场上市集资。这种行为是外商倒卖国内企业而自己谋利的活动。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中方企业得到的是境外公司最初的有限投资,结果中方不仅丧失了自己在海外股权筹资的资格,而且一旦外方在海外的上市公司发生问题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国内资产的流失;b.一些海外壳公司设立两本账,对外账供当地有关部门检查,对内账则记录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从而为公司的一些主管人员提供了转移国内资产的机会;c.我国的法规无法延伸到其经营的东道国,使境外壳公司的国内资产管理失去监控。

3)一些企业私自到海外进行借壳上市,影响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如前所述,借壳上市是一种非常规的上市行为,一些机构和企业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境内资产以各种形式转移到境外上市,为了规避我国的外汇管理,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造成了国内资产的严重流失;另一方面,企业海外借壳上市的行为往往对上市地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直接影响到股市的稳定与安全。而且,由于以这种方式上市的国内企业会计及管理制度往往不规范,给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正常的监管造成了困难。

 

3、企业境外借壳上市所涉相关法规

目前,我国企业借壳上市活动的各项法规正在逐步规范,对于借壳上市的审批程序、中介机构的聘请和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注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上市的总体规划、外汇出入、资金融通、国内资产保护、税收政策、处罚规定等有关问题给予法制上的明确规定,对我国企业境外借壳上市依法管理,正在逐步实现法制化。

如:我国国务院证券委于199349发布的《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国证监会199424颁布的《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国务院1997620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定:

a、境外注册、国内企业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包括境内企业为最大股东,以下简称境外境内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进行分拆上市、增发股份等活动,受当地证监机构监管,但其境内企业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事后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加强对股权的监督与管理。   

b.在境外注册的境内企业非上市公司和境内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外资产和由其境外资产在境内投资形成并实际拥有三年以上的境内资产,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依照当地法律进行,但其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征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不满三年的境内资产,不得在境外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如有特殊需要的,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审批,上市活动结束后,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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