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这是香港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上保荐人制度最大的区别所在。 要符合担任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的保荐人资格,有关人士必须获得香港联交所的核准,并名列于香港联交所设立和经常公布的保荐人名册内。这是对保荐人资格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保荐人要列入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名册而不被除名,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保荐人必须是有限公司;保荐人必须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布的注册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必须由证监会宣布为获得豁免权的证券交易商;保荐人必须在提出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财务融资经验;准保荐人必须具备不少于1000万元港币的实缴股本和或不可供分派的储备,而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也不得少于1000万元港币,且必须是全年没有产权负担的资产;保荐人在过去五年内不曾受到公开谴责。 准保荐人一旦获准列入香港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中,必须根据其在申请成为保荐人的申请表格中所作的承诺,严格执行以下一般持续责任: 1、保荐人必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所有适用于保荐人的全部规定。可见,准保荐人的申请获准通过,被香港联交所接纳并列入保荐人的名册内,只表明准保荐人由此成为一名符合资格的保荐人,但并不是说万事大吉了。 2、就资本规模而言,准保荐人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得少于1000万元港币,且必须是全年没有产权负担的资产即这些资产必须是没有用作抵押的资产。 3、保荐人如果获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通知联交所:a、保荐人不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12条至6.19条所载的资格准则、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06条所施加的任何其他准则以及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10条或6.30条所施加的任何条件。b、在保荐人向联交所提供有关其申请列入创业板的保荐人名册或任何此后要求复核的任何资料中,已经在任何重大方面出现变化或在任何重大方面产生误导。C、保荐人必须将拟采取的补救行动告知联交所,并须遵守联交所为补救行动而制定的任何宽限期。 4、如果保荐人没有获得其所属集团内的公司或联交所接纳的获许可机构提供的不少于1000万元港币的无条件和不可撤消的担保,那么对于保荐人的负债来说,联交所保留如果适用披露其少于1000万元港币和如果适用少于500万元港币的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的权利。 5、如果保荐人获悉其不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12条至6.19条所载的资格准则、或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06条所附加的任何其他准则、或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10条或6.30条所附加的任何条件,就不可以再为任何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担当新的保荐角色,也不可以持续作为保荐人向任何新申请人提供意见。 6、保荐人一般持续责任的其他事宜主要有以下几点:a、保荐人必须指定其两名执行董事,随时作为就有关保荐人事项与联交所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渠道。b、保荐人须继续聘用足够数量的职员,以确保其随时可以妥善地履行其作为保荐人应尽的责任。c、保荐人必须按照联交所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向联交所提供有关保荐人、保荐人所代表的发行人或与创业板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的资料。 以上是对我国企业在境外上市的方式、程序、注册地选择及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相关知识的浅薄介绍,请结合境外不同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逐项对照执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