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的信息。 关联交易 12. 本规则适用于与关联方开展的在分类计算中所涉股份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交易。在与关联方就交易的条件达成协议后,AIM上市公司必须立即发布公告,披露以下信息: ——“附件四”规定的信息; ——所涉及的关联方的名称及其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 ——载明以下内容的声明:公司董事在与其指定保荐人协商后认为,除了有公司董事以关联方身份参与交易以外,该关联交易在其他所有方面对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 反向收购 13. 反向收购,系指在12个月内AIM上市公司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需要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收购活 动,这些事件包括: ——在分类计算中公司总股本超过100%;或 ——公司业务、董事会或投票控制发生根本性变化;或 ——在公司属于投资公司的情况下,公司严重偏离其上市文件中所阐明的投资战略,或当公司上市时没有准备上市文件的情况下,公司严重偏离其上市通告中所阐明的投资战略。 实施反向收购的协议必须: ——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反向收购表示同意为前提条件; ——及时发布公告,披露按照“附件四”之规定应予披露的相关信息,并且,在反向收购系与关联方联手进行时,披露按照第12条规则之规定应予披露的相关信息;以及 ——如果需要成立拟扩大的实体,则应同时公布公司上市文件,并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同意实施反向收购的,该AIM上市公司在AIM挂牌的证券将被停牌。收购后扩大的企业希望在AIM上市的,必须与其他首次申请在AIM上市的所有其他企业一样以同样的方式申请上市。 交易的累计 14. 在最近某一笔交易发生日之前12个月内完成的交易必须与最近这笔交易加总累计,以确定第11条、12条、13条和/或17条是否适用于以下情况: ——AIM上市公司与同一个人、同一些人或其家人开展了上述交易; ——上述交易涉及对某一特定企业的证券或权益的收购或处置; ——这些交易加总累计后导致AIM上市公司对某种或某些业务的重大参与,而此前这些业务并非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内容。 杂项信息的披露 15. AIM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公告以下事项: ——董事参与的所有交易,公告时披露按“附件五”之规定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如有); ——任何重要股东所发生的相关变化,公告时披露按“附件五”之规定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如有); ——任何董事的辞职、罢免或任命,公告时披露此类事件发生的日期,并且在任命董事的情况下,披露按照“附件二”第(f)段之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以及所任命的董事在公司的持股情况; ——公司会计报表基期的变化; ——公司注册办公地址的变更; ——公司注册名称的变更; ——公司实际交易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其上市文件所包含的或通过其他方式以公司名义公开的利润预报、估算或预测之间的重大变化; ——关于公司依照AIM证券支付股息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所有决定,公告时具体说明每种证券的应付净额,以及支付日期和记录日期; ——申请在AIM证券上市或停牌的原因; ——根据“附件九”之规定披露库存股的数量变化; ——指定保荐人或经纪人的辞退、罢免或任命。 中期报告 16.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从其上市文件所披露的财务信息所依据的财务期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中期报告,并在此后至少每6个月编制一次中期报告(但其年度经审计报表的会计查帐索引日之前的最后6个月期间除外)。所有这些报告必须及时得到公告,在任何情况下公告必须在相关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做出。 中期报告最少要包括一份资产负债表,一份损益表,一份现金流量表,并包括之前同期的对比数字。中期报告的准备和制做要遵从上市公司年报所采用的会计准则。 年度报表 17. AIM上市公司必须公布根据英国或美国的公认会计惯例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报表。这些报表必须及时向公司股东发送,在任何情况下发送工作必须在相关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在分类计算中比例超过0.25%的,无论该交易是否曾按本规则的要求得到披露,在上述报表中均须对该等交易予以披露,而且必须具体说明关联方的身份以及交易的转让价。 公布向股东发送的文件 18. AIM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提供的所有文件必须同时按其公告的地址向公众免费提供至少一个月时间。所有此类文件的电子版本必须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交。 对交易的限制 19.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董事和适用本规则的雇员不在交易冻结期间从事公司任何AIM证券的交易。此外,在交易冻结期间,不得对AIM上市公司或其AIM证券进行收购或提前赎回或上市公司卖出库存股。 但是,若AIM上市公司进入交易冻结期间之前上述人士已做出具有约束力的交易承诺,且在其作出此种承诺之际,该等人士无法合理预料到交易冻结期限的发生,则本规则可不予适用,但是须以在其作出此等承诺时发布公告为限。 伦敦证券交易所可允许AIM上市公司的一名董事或适用本规则的雇员为缓解个人严重困境之目的而在交易冻结期间抛售其AIM证券。 信息的提供与披露 20. 伦敦证券交易所可要求AIM上市公司以其认为合适的格式、在其认为合适的限制范围内提供此类信息。伦敦证券交易所还可要求AIM上市公司公布此类信息。 21. 出于以下目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可披露其所拥有的信息,这些目的包括: ——与负责监督或监管金融服务或执法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展合作; ——履行其法律或监督职能,包括提起诉讼、继续进行诉讼或应诉抗辩等; ——其他目的,但须以已征得信息来源人以及信息相关人(在信息相关人与信息来源人不一致时)同意为限制。 公司行为时间表 22.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其拟开展的、影响其现有股东权利的行为之前将时间表告知伦敦证券交易所。 23. 对AIM上市公司所提议的行为时间表的任何修改,包括对公告所公布的详细内容的修改,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披露。 上市后的后续事宜 后续上市文件 24.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要求AIM上市公司提交后续上市文件: ——为了增发AIM证券,AIM上市公司必须根据《公开发售证券条例》发布募股说明书;或 ——AIM上市公司正在争取发行新一类证券;或 ——AIM上市公司正在根据第13条的规定进行股票反向收购。 后续上市文件提交之豁免 25. AIM上市公司正在发售的AIM证券(不包括库存股)在该证券总额中比例不到10%,且该公司一贯遵守本规则的,该公司可豁免编制第24条规则原本要求应予披露的后续上市文件。 在此类情形下,AIM上市公司指定保荐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核实,该AIM上市公司遵守了相应的规则,并确保相关信息可公开获得。 后续上市文件可免于披露的内容 26. 在与第4条规则所阐述的针对申请人的情形相同的条件下,伦敦证券交易所可授权AIM上市公司在后续上市文件中免于披露某些信息。 此外,AIM上市公司在优先购买基础上向公司现有的一些或全体股东增发AIM证券的,公司可在后续上市文件中免于披露某些具体信息,但前提是公司始终遵守这些规则的要求。 在此类情形下,AIM上市公司的指定保荐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核实,该AIM上市公司遵守了相应的规则,并确保相关信息可公开获得。 申请增发证券 27. AIM上市公司必须提前预期增发日至少3个营业日,提交申请表格,并在按第24条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增发上市文件时,提交此类上市文件的电子版本。 若AIM上市公司拟定期分批发售AIM证券,伦敦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一次一揽子批准、分批上市”之安排批准各该证券上市。进行一揽子批准上市的AIM上市公司必须每隔6个月对“附件八”所规定的信息进行一次公告。 语言 28. 所有上市文件,所有向股东发送的文件以及本规则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均必须以英文书就。 董事的监管责任 29.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所有董事 ——就遵守本规则承担其全部的连带责任和单独责任; ——在已了解或通过合理的勤勉尽职可以确认公司为了遵守第15条规则所必须的信息的情况下,及时披露所有这些信息;以及 ——就公司在任何合适条件下本规则是否得到遵守之事宜征询指定保荐人的建议意见,并应认真考虑此种建议意见。 持续资格要求 股份的可转让性 30.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AIM证券可自由转让,但以下情形除外: ——管辖范围、法律或规定限制AIM证券自由转让的;或者 ——AIM上市公司为确保公司不受法律或规定的管辖而试图限制在某一特定国家居住的股东的数量的。 希望上市的证券 31. 只有无条件配售的证券方可以AIM证券的身份获准上市。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已提交申请,实现某类AIM证券内的所有证券全部上市。 保留指定保荐人 32.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任何时候均拥有一位指定保荐人。 如果AIM上市公司不再拥有指定保荐人,伦敦证券交易所将对其AIM证券交易实行停牌。停牌一个月内AIM上市公司未能替补指定保荐人的,则公司的AIM证券将被取消上市。 保留经纪人 33.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任何时候保留经纪人。 结算 34. AIM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建立恰当的结算制度。特别是,除非伦敦证券交易所另行同意,AIM证券必须符合电子结算条件。 一般性规定 35.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AIM费用到期时尽快付款。 36.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申请上市之时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供其详细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地址,并应将提交申请后发生的联系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司。 指定保荐人 37. 只有名称在保荐人名册列明的保荐人方可成为指定保荐人。指定保荐人独家向伦敦证券交易所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以书面形式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核实 ——“附件六”所阐述的与申请人或AIM上市公司出具上市文件有关的信息; ——“附件六”所阐述的与已挂牌申请人有关的信息; ——遵守本规则规定的指定保荐人职责; ——随时可联系到,为保荐的AI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