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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赴日本上市的法律与实务
这样的,面向新兴企业市场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考虑到投资人权益的时候,将来不能不把审查的标准更加严格。比如说有这的一个事实,加斯达克相对上市标准比较低,使很多不具备上来能力的公司在加斯达克上市。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新兴企业都是有问题的,今天在这里给大家宣传,就是希望中国有能力有上市资质的新兴企业去日本上市。当然,这个企业现在正在赚钱,这是一个吸引投资人的一个条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但是这个是不够的,企业同时还要保障企业经营的透明性,通过提高经营的透明性来吸引投资人。所以为了提高透明性,正如刚才史老师和刘老师谈到的,就是要健全优化公司治理,建立内部统治体制,还有一个是信息的公开,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说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分工个分化在进行的同时,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也在计划,所作为证券交易所就要考虑,无论你是出于什么定位的商法研究都要考虑给投资人提供好的证券商品,这个是非常重要的,而企业也应该像刚才所说的那样,能够把一个好的商品提供给证券交易所。

    刘俊海:谢谢末永敏和教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问题所作的精炼回应。现在大家提问。

    杨江涛(博士生)提问:在中国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价格差异特别大,可能在发行市场中价格特别低,但是在交易市场中价格翻好几番,不知道在日本是不是存在?如果差异不是很大,是否有商业机制和法律机制的规范?中国在推动证券无纸化的立法,日本在这方面是不是也有专门的立法?能不能介绍一下。

    末永敏和:我们先要搞清楚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是基于什么样标准来分出来的?比如说日本的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一部和二部是根据企业规模来分的。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一部和二部,各有各的内容,在一部上市的公司都是一些大规模的公司,它所发行的股票比较多,相对这个市场就比较稳定,能够给投资者一个安心感。在二部上市的是一些中型企业,股份相对比较少,变动性就比较大。变动性比较大的话,一些赌博性投机性心理比较强的人可能会更喜欢。

    日本股票的电子化在明年14日开始实施。也就是说,至今为止,上市公司都必须要发行纸版股票,而从明年14日开始股票就成为了电子的存在。通过股票的电子化,交易的速度和快捷性会更加的提高。而且,它的结算会变得更快。但也不是说电子化完全没有问题,比如说年龄比较大的人,不太会操作电脑的人怎么办?有这样一个问题。所以,股票的电子化虽然是一个不可挡的趋势,但是有必要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怎样有利于投资人。

    还有一个特定性的问题,因为是电子交易,交易的对方是不是本人,到底怎么回事,确认的方法和相关配套制度要跟上。这个制度叫做电子认证,这个制度将来必须要确立。

    提问:我有一个实务方面的问题,刚才末永敏和老师提及主要欢迎中国的民营企业去日本证券交易所的新兴板,到那里去上市。作为中国企业最关心的是两个问题,在那个市场上平均的市盈率是多少,是不是在那里发行会更划算,比美国划算得多,而不是我们只考虑费用的问题。中国企业家还关心第二个问题,由于有了200611号文《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的规定》,中国政府对这件事情到底是支持态度还是反对态度,请末永老师和人大的两位老师帮助中国企业家做一个判断。

    末永敏和:我想非常简单的回答,你花1亿日元的费用可以筹多50亿日元,这是回答您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而且这个钱,比如说你50亿日元你是从银行借的,既要还钱又要还利息。

    确实,您刚才说的规定上,如果要从海外设立特种公司,要缴付好几个部委相关文书。而且从这个规定上来看,确实中国政府对于在海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是非常警惕的。我在这个规定出台之后,还没有看到有被批准的在海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虽然说是警惕,但要注意警惕什么,比如说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在避税国设立的,中国政府可能警惕的是税务上国内的负担,或者隐蔽资金,大概是为了警惕这个。而且在这个规定当中,有这样的一个条文,在国外所赚到的资金一定要用于国内企业的运营,有这样的条文。所以特殊目的公司被许可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只要这个企业正儿八经的公司,被许可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只要有第一个就会有第二个,渐渐就会多起来。

    刘俊海:《并购规定》的态度是限制而不是禁止。其中规定了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境内上市公司产权不能有争议或者是潜在的争议。有的高管就想通过这个方式把国有资产转移出去、据为己有。这就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二是中国和外国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存在监管上市公司的合作机制。中国的公司跑到国外去上市,多多少少会对中国政府的信誉有一定影响。如果我国政府把自己的公司管不好,放纵他们出去欺诈国外投资者,也不是好事。现在通过SPV去海外上市的公司没有,不等于将来没有,这里有一个配套的问题。下面是今晚最后一个问题。

    提问:首先感谢末永敏和教授对中国企业到海外上市的介绍,我想问一个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问题,在中国也经常发生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发生,日本的相关立法对于这个问题有一个什么样的制度保护?

    末永敏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法律来进行,一个是《公司法》,一个是《证券交易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就是一个手段。中国在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也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持1%股份的股东,而在日本只要1股就可以了。还有比如说法人人格否定法,子公司的股东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有这样的制度。这个制度在日本立法上是不存在的,而中国是在2005年的立法上认可了这一制度。法人人格否定法在中国立法上法律要件还不是很明确。还有在《证券交易法》中,如果公司进行粉饰结算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中小股东可以追究公司经营者的责任。中国2005年的法律修改有明确规定了支配股东的责任,而日本多数学说是不主张这样的,中国有这样的制度。但中国的制度在我来看更多的是针对国家股东的。其他中国《公司法》上所有的所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规定,在日本法上都存在都有。中国公司小股东帐目阅览权还没有得到认可,还有一个就是股东的违法行为停止请求权,中国也有这样的制度,而日本的要件是提起请求的股东只要有1股就可以。还有日本在《公司法》中有一个少数服从权,是检查员选任的请求权,检查员是让法院选派的。大体上就是这些。

      刘俊海:感谢末永敏和教授今天晚上给我们带来的精神大餐,感谢史际春教授、杨东博士的点评和张凝博士的信达雅的翻译工作!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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