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市场主要采用混合招股机制发行方式。1994年11月香港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发表了《关于招股机制的联合政策声明》,从此香港的大型新股发行基本上采用累计投标和公开认购混合的招股机制。从香港实行混合招股机制发行方式以来的实践情况看,基本上实现了监管机构的预期目的,而且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如公开认购比例部分最低的规定、回拨机制的引入、公开认购中A、B组的划分等。这种机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利益,也达到了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对发行定价的主导作用。 第八节证券承销 一、证券承销类型 证券发行需要承销商将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承销出去。而证券承销就是通过承销商将公司拟发行的新股票发售出去。 证券承销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承销证券的类别可以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承销,企业 支行的债券和股票承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承销,国际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承销等。 2.按证券发行方式分为私募发行承销和公募发行承销。公募发行是指把主券发行给广大社会公众;私募发行是指把证券发行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私募发行方式一般较多采用直接销售方式,不必向证券管理机关办理发行注册手续,因此可以节省承销费用;而公募发行则要通过繁琐的注册手续,如在美国发行的证券必须在出售证券的所在州注册登记,通过“蓝天法”(Blue—Sky Laws)的要求。 3.按承销协议的不同可分为包销、代销。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将未出售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投资银行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人的承销方式,通常,几乎所有的承销都采取包销方式。包销方式将发行人的风险全部转移到投资银行身上,发行人因此必须付给投资银行更大的报酬。 二、承销程序 1.发行准备阶段:发行人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提出融资需要后,投资银行利用其经验、人才及信息上的优势,在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发展历史、财务状况、组织结构状况、募集资金的投向、拟发行证券在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领导成员等)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就证券发行的种类(债券还是股票)、时间、条件等向发行人提出建议。如果双方能就此次承销达成初步意向,投资银行还要向发行人提供其所需的资料,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同行业公司股票状况等,以供参考。 2.签订协议阶段:当发行人确定证券的种类和发行条件,并且报经证券管理部门(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中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与投资银行签订协议,由投资银行帮助其销售证券。承销协议的签订是发行人与投资银行共同协商的结果,双方都应本着坦诚、信任的原则。比如发行价格的确定就要兼顾发行人和投资银行双方的利益:过高的价格对发行人有利,可以使发行人获得更大的融资款,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投资银行可能要冒很大的发行失败风险;过低的价格则相反,投资银行乐于接受,而发行人的筹资计划可能会流于失败。因此,投资银行与发行人之间应综合考虑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供求状况及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定出一个合理的、双方都能接受,并能使承销获得成功的价格。. 如果发行人的证券数量数额较大<如我国规定当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时,一家投资银行可能难以承受,则牵头经理人(Lead Manager,最早的那家投资银行)可以组成辛迪加(Syndicate)或承销团,由多家投资银行一起承销。如果牵头经理人不止一家,那么整个集团就被称为联合牵头经理人(Co-lead Manager)。除了牵头经理人,集团里还有经理人(Manager)、主承销商(Major Bracket)、辅承销商(Mezzanine Bracket)和次承销商(sub-Major Bracket),各家投资银行在集团中的地位是由其在集团中所占的股份决定的。 3.证券销售阶段:投资银行与证券发行人签订协议后,便着手证券的销售,把发行的证券销售给广大投资者。当然,在私募发行方式中,投资银行只把证券销售给机构投资者,因此,投资银行在此环节的作用得到弱化。投资银行组织一个庞大的销售集团,此集团中不仅包括经理人和承销商,还包括非辛迪加的成员,强大的销售网络使证券的顺利销售得到实现。 第九节挂牌上市 IPO后,就可以根据与交易所的协议,挂牌上市了。挂牌上市后,股票就可以公开流通了。至此,IPO及上市大功告成,上市公司可以举行庆功宴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