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要求 (最近一年或前三年中的二年) 公众持股量 50万股 100万股 经营年限 未提要求 三年 发行市价 300万美元 1500万美元 股东人数 400名 400名 *注:选择1适用于有赢利的营运公司,选择2适用于还没有赢利的研究或发展性的公司 小型资本市场 全部资产 400万美元 全部股东股本 200万美元 公众持股量 10万股 发行市价 100万美元 股东人数 300 名 →TOP 新加坡创业板市场上市程序 希望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作第一上市的公司首先要指定一个新加坡机构作为其保荐人或经理人。该经理人会向公司就上市要求提供咨询和替公司进行上市方面的准备。它代表公司递交上市申请,其中包括由新加坡的会计公司根据新加坡或国际会计标准准备的财务报告。对于外国公司来说,其财务报告至少需要包括 3 年的经营。 关于上市程序和有关时间的提示 ●向 SES 申请上市: 8 周 →经理人及其他业内人士接受 SES 问询。 →SES 原则上同意上市申请。对于那些材料的各方面都完整的申请,审核的过程一般需要 2 个月。根据个别材料的不同时间可能会更长。 →IPO 公开发行前: 1 个月 →经理人和公司商定发行价格,签署承销和 / 或募集协议。 →向公司登记处递交招股书草稿。 →准备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 2 周 →公开发行开始,通常公开招购时间为7个交易日。 →发行结束后公布中签情况和分配股份。 →股份的交易通常在 “whenissued” 的基础上于发行结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开始。 已经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可以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作第二上市。这类公司需要指定一家新加坡公司作其经理人。如果该公司尚需公开发行证券,其上市要求将得到放宽,对其审核的期限也较短,如果是这种情况,公司在上市时需要提供一份信息备忘录,而不是上市招股书。 关于费用和开支的提示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方面: 上市初费: 按证券面值每一百万新元征收 500 新元。最低标准 2000 新元,最高不超过 20000 新元。 上市年费: 按证券面值每一百万新元征收 100 新元。最低标准 400 新元,最高不超过 2000 新元。 审核费: 按每份文件 500 新元收取,最多不超过 3000 新元。 经理人、承销商、销售机构方面有管理费、承销费、经纪人费,会计师、审计师方面有财务报表、项目费等,由公司与有关各方商定。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定期对 SESDAQ 市场向主交易板的转移作考察。已符合主交易板上市资格的 SESDAQ 公司需向交易所递交书面申请,在符合以下要求之后即可转至主交易板上市。 →在 SESDAQ 市场已上市至少 2 年; →符合主交易板上市公司关于最小股本和盈利记录的要求; →公司需要增加发行股本和实收股本比例,以符合主交易板最小股东方面的要求。 →股东分布要求符合且无需再对其股份作市场销售之后,公司即可在向股东寄发公告之后宣布其股份转入主交易板交易。 →公司需在其转入主交易板之时交纳主交易板上市年费。 →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提供遵守交易所主交易板有关要求和政策的保证书 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应如何披露 ●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高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较小,公司统计和财务核算比较容易,其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比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更为及时;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比主板市场宽松,公司经营年限可以相对较短,不设最低赢利要求,但证券投资的风险会因此而加大,投资者对其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也会更高。这就要求建立比主板市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信息公平,提高信息效率,来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关联交易在创业板市场上具有放大效应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当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由于关联方能对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加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就有可能接受一些对公司不合理乃至于偏袒关联方的条件,使得公司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主要有三种方法:( 1 )利用转移价格实现利润向关联人转移;( 2 )资产转移或其他经济业务采取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条件,使上市公司多发生现金支出;( 3 )由于上述情况而导致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 对公司起到实质上的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是通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利用股权分散的特点,只收购一小部分的股份,就能对上市公司加以控制和影响。显而易见,关联方资格取得的成本被大大降低了。 一方面,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提高了;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作用又被放大了。这样,创业板市场加强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就显得更为重要。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的披露有其自身的特点 ●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使得关联人士界定变得复杂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强化法人治理结构。 ” 这使得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会存在地位相对超然的独立董事。如果只是简单地参照主板市场的有关规则,独立董事既然是董事会成员,理所当然就是关联人士。但是笔者却对此持相反的看法。 严格来讲,独立董事是除了他们的董事身份和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之外,既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水,也不在公司内有其他实质性利益关系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他们的基本职责是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的利益,而非某一特定部分或团体的利益。正因如此,独立董事的资格确认比较严格。 这样,独立董事就不应该属于关键管理人员,因而也就不应该是关联人士。 ●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的披露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而且侧重点有所不同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在创业板市场中,绝大多数的企业从行业属性来看,属于朝阳行业,其产品的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替代性较弱,很可能有一些产品是独一无二的,难以找到相应的市场价格。这样,关联方就可以在关联交易中利用自己的特殊关系,对公司产品价格的制定加以控制或施加影响,形成有利于己的价格,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及时、准确、详细地披露此项信息,会对相关利益人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研究开发项目转移的披露。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的先进性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市公司的某一项研究项目,很可能因为关联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者转移给关联方或其他企业,这就会对公司的当前经营和长远发展产生重大的乃至于决定性的影响。信息使用者利用此项信息进行决策的相关性提高了,相应披露的信息含量也就必须增大,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创业板市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而控制和重大影响不能简单地以量化的股权或权益来表述,更重要地是以实际拥有的统治和影响力来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技术依赖程度较高,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其技术或技术资料,尽管在公司股权的份额比例较小,没有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比例,但是实际上这个企业却可以依据对此技术的控制而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就必须将此企业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重要性原则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大的,以及如果不及时、详尽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应当认为是重要的,须进行重点披露。反之,则认为是非重要的,可以合并披露或暂不披露。正是遵循此项原则,才需要加强对定价政策和研究开发项目转移的披露。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模小,投资风险也大于主板,因此在重要性方面有着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应对此引以注意。 ●例外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