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保荐人应在股东对公司所作的承诺方面向公司提出有益的建议,以增进公司的市场表现。例如保荐人可以建议股东比法定要求的内容披露得更加详细和完整。一般来说,这种做法会增强投资者对企业股票的信心。 7、虽然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模范执行守则(The Cadbury Code)并不对AIM上市公司构成约束,但是如果保荐人能够晓以其中的利弊,使得公司董事会能够自觉、高标准地按照守则的有关指引,建立规范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将会给投资者留下良好的印象。 8、发行人在发行新股和上市交易之前,保荐人应与发行人仔细研究股票的发行规模以及供社会公众投资者认购的比例,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发行人减少失误。因为市场的流动性是投资者非常关注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股票的交易和市场表现。经验和研究均表明,市值大、股本规模大和社会公众股所占比例高的股票流动性较好,投资者买卖比较容易,交投量一般也较大。如果可流通的股本太小,投资人考虑到很难购入或出货,参与投资的积极性可能会减弱。 9、保荐人有责任向上市公司介绍公司股票的登记和变更服务情况,并协助其联络和确定合适的登记官的人选。根据AIM的市场规则,上市公司必须保证本公司股票发生的转让应按时报送企业股票的登记机构,并且在收到股票转让文件至多14天内,将新的股权证书发送给有关当事人。不仅如此,英国证券业模范守则还鼓励加快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将期限缩短到1-2个交易日内完成。鉴于此,聘请一名登记官专司该企业股票的登记变更手续,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管理信息,并通过其他一系列的服务手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进和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五、保荐人的资格标准及惩罚措施 合资格的保荐人必须是依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案》注册的公司,或者是伦敦证券交易所接纳的正式会员。保荐人还要符合具备有关的资格和从业经验这一要求。例如,保荐人必须在任何时候保证拥有四名具备相关资格的项目人员,项目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特别豁免的除外),资格标准由交易所制定或在特殊情况下专门知会有关的申请人。准保荐人必须向交易所申请注册并完成登记成为保荐人名册中的合法成员。保荐人可以由股票经纪商、银行从业人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在公司财务方面有丰富经验的金融专业人士担任。这一点有别于其他国家仅限于投资银行或经纪商从事保荐人业务的谨慎情形。 保荐人的执业表现如何,交易所将根据其整个时期的保荐工作予以考核。如果保荐人的行为和判断被认为是损害了AIM市场的完整性或声誉,那么保荐人的资格将会被交易所取消。 AIM市场规则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交易所将对保荐人实行制裁:(1)如果保荐人违反其职责、行为不谨慎或其行为和判断可能导致有损于市场的完整性及声誉时,或(2)拥有符合保荐人资格和相当从业经验的项目从业人员少于4名。这时,交易所将采取以下相应的制裁方式:(1)予以谴责;(2)取消保荐人的资格,从保荐人名册中予以除名;(3)公开发布制裁的决定及其理由。 被制裁的保荐人则拥有以下权利:(1)就有关的制裁决定获得交易所的提前通知;(2)就其违规行为或事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作出解释;(3)制裁措施生效后,交易所可以就此向有关当事人作出一定的咨询和说明;(4)交易所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解释导致作出制裁决定的对保荐人不利的一些理由。 附录 英国AIM上市规则中有关保荐人的规定 英国AIM上市规则总则第16条第1款(d)项规定,拟申请上市公司必须聘请保荐人,这构成了实质性审批的要点之一。 公司至少在正式上市前的1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公司公告部通告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业务概述、股票的种类和性质、董事的详情,其中(G)项特别规定要列明保荐人的名称和地址。 保荐人是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之间进行联系的中介机构,交易所一般会将某些特定的上市条件在收到正式书面申请前通知发行人,或直接通知保荐人。总则第16条第5款规定,如果认为发行人并不符合特殊条件,只要交易所已经将这些要求事前告知了发行人或保荐人,那么交易所则可以拒绝其上市申请的要求。 上市申请文件的首页(不是封面)应以明显区别于其他内容的字体的方式,列明保荐人的名称,使投资者能够一目了然。 总则第16条第10款(B)项规定,在上市申请的文件中,如果该上市属于配股、增发等后续融资,且同时补充了与股票公开发行条例中规定披露的相关资料有关的最新信息,则申请文件可以省略掉条例中对首次公开发行所严格要求的一些信息披露。同款(C)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保荐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确认有关的最新信息确实存在。 总则第16条第12款“董事的责任”一节(d)项规定,保荐人应就本章的有关规则以及其他董事应担负的义务,向董事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董事有责任考虑并采纳保荐人的此类意见。 在总则第16条第19款关于“发行人附加披露义务”的规定中,第(E)项要求发行人在发表的年度业绩报告中须列明保荐人的名称和地址。第(I)项要求发行人在出现保荐人辞职、被解职以及保荐人的其他任何变化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公司公告部并作出信息披露。 总则第16条第24款“发行人业务交易”一节规定,任何涉及非正常业务程序的关联交易额达到公司的资产、利润、销售收入、市值或总资本的5%或以上时,须报告交易所公司公告部,说明关联交易方名称以及在交易中所获得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发行人必须表明,在经过征询保荐人的意见后,认为该笔交易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 上市规则中有关保荐人的一节规定: 保荐人必须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获得认可的有限公司,是保荐人名册中的合法成员。保荐人的资格标准由交易所制定或在特殊情况下专门知会有关公司。 保荐人的职责范围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保荐人必须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确认下列事项: (1)就本章规定的发行人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的性质对董事进行辅导。 (2)尽其所能对发行人进行适当和仔细的尽职调查。 (3)确认发行人和拟发行的股票符合AIM上市规则。 (4)就董事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持续地提供咨询和指导,保证发行人上市后的任何时候均符合AIM上市规则。 (5)当终止担任保荐人时,须按交易所要求的形式和时限通告交易所。 (6)对照上市申请文件中或公开发布的任何盈利预测、估算和前景计划,定时检查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 (7)协助发行人决定是否就制定的预测与实际表现产生的重大差异予以披露。 上市规则中有关对保荐人的制裁一节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交易所将对保荐人实施制裁: (1)保荐人违反其职责、行为不谨慎或其行为和判断可能导致有损于市场的完整性及声誉。 (2)拥有合适的保荐人资格和相当从业经验的项目从业人员少于4名。 对保荐人实施制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予以谴责。 (2)取消保荐人的资格,从保荐人名册中予以除名。 (3)作出公开制裁的决定,并说明其中的理由。 除非需要考虑维持创业板市场的有序运作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制裁的保荐人可以: (1)就有关的制裁决定获得交易所的提前通知。 (2)有权就其违规行为或违规事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作出解释。 (3)当制裁措施生效后,交易所可以就此向有关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咨询并作出说明。 (4)交易所可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解释之所以作出制裁决定的不利于保荐人的一些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