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的提供与披露
20. 伦敦证券交易所可要求AIM上市公司以其认为合适的格式、在其认为合适的限制范围内提供此类信息。伦敦证券交易所还可要求AIM上市公司公布此类信息。
21. 出于以下目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可披露其所拥有的信息,这些目的包括:
——与负责监督或监管金融服务或执法工作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展合作;
——履行其法律或监督职能,包括提起诉讼、继续进行诉讼或应诉抗辩等;
——其他目的,但须以已征得信息来源人以及信息相关人(在信息相关人与信息来源人不一致时)同意为限制。
公司行为时间表
22. AIM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告其拟开展的、影响其现有股东权利的行为之前将时间表告知伦敦证券交易所。
23. 对AIM上市公司所提议的行为时间表的任何修改,包括对公告所公布的详细内容的修改,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伦敦证券交易所披露。
披露原则
9. AIM 上市公司公告本规则所规定的信息的时间,不得晚于该公司在其他地方公布相同信息的时间。
AIM 上市公司必须设有专门对 RNS 负责的部门,以确保根据需要随时向 RNS 公告信息。
AIM 上市公司必须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确保其所公告的信息不存在误导、虚假或欺骗性内容,也没有遗漏任何可能影响信息的内容。
除非被指定为应其他要求而提供,假定向 RNS
公告的信息为应本规则或其他法律或监管要求而提供。
价格敏感信息的一般披露
10. 若
AIM 上市公司的下述信息发生变化,但与变化有关的新发展尚未公开,而且这些新发展一旦公布于众,就有可能导致公司的 AIM 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的, AIM 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
—— 公司财务状况;
—— 公司业务范围;
—— 公司经营业绩;或
—— 公司对自身业绩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