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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美国上市指南
既有股价,又有交易的股票。绝少有非常干净的壳。通常要由美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进行清理,并作出清理后干净的保证。这种经过清理后的壳通常售价50-60万美元左右,同时现存股东还要保存相当大的股份比例。这样的壳公司通常一定要求有财务审计报表;
2.PINK SHEET (即粉单)- 有可能有买卖价,但绝对不能碰。美国有许多有关粉单公司的法律诉讼。这样的公司没有审计财务报表,危险非常大,千万不可碰;
3.上报型非交易公司(即通常的空白支票公司)- 这种壳没有买卖价,不交易,绝对不能碰。这种壳的价值几乎是零。
我们的投资银行人员在此方面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凡经过我们选择的壳公司,我们都书面担保以下有关壳公司的情况:
1、壳公司没有法律纠纷,而且是已经正在交易的、有买卖价格的、干净的壳公司;
2、壳公司尽管资产不多,但没有债务,或者是只有少量的可剥离债务,但并不存在潜在的偿付风险;
3、壳公司业务与拟上市公司业务接近,整理后对企业无任何不良影响;
4、壳公司结构简单,美国股东人数通常不少于200名,不存在隐藏的股东;
5、保证最低的收购成本:壳公司规模不大, 股价也不高,便于收购价格优势。

5.2 如何在美国上市过程中打假中介公司,避免受骗 - 几个常见的欺诈行为的辨别。
1、完全是中介公司人员操作。没有任何可以证实的与美国证券公司的附属关系。如果中介公司与美国证券公司有直接的紧密关系,企业可以要求此美国证券公司对此中介公司的服务质量完全担保和负责。如果中介公司人员做不到,里面很可能会有问题。
2、如果中介公司或其推荐的美国证券公司在网上查不到资格,或有违规的记录,而且不是全美证券行业协会(SIA)的正式注册会员(Securities Industry Association),应该回避。
3、中介机构在没有派专业人员到企业仔细考察,仔细了解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以前,向企业要大笔的不可退还定金(通常是要5万美元),并要求企业签署类似不可撤还性质的协议。中介收到定金后工作积极性降低,回避企业的询问。
4、没有大批的中国工作人员,或没有在中国合法注册的机构,或在中国没有高素质,有高级财务专业职称的服务人员。
5、对企业财务与经营情况不关心。具体工作外包
6、没有美国的专业投资银行人员团队从美国飞来,详细考察企业。正规的美国证券公司会派出最少2人以上的项目考察团,在决定是否与企业签约前,要到中国来实地考察企业的。
7、不敢对企业有关壳公司的情况作出如下四项担保:无任何债务,无任何目前和历史上的法律纠纷,壳公司所有的股东和历届管理人员从来没有违反任何美国和其它国家证券法规的记录和诉讼,壳公司无任何不良历史包括不是破产后的公司(很关键:如果是破产的壳千万不能要)。
8、没有按时间表按时或提前完成承诺的各项工作,口头许诺与实际工作不符。
9、壳公司应该是OTCBB,即招示板上市的在交易的公司,而不是粉单(Pink Sheet)上的公司或其它的只有上报而不交易的壳公司。粉单上的公司千万不能碰。

5.3上市后应注意的事项

1、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包括企业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变更等;
2
、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
、保持企业业绩的增长性。

5.4上市公司如何融资

企业上市成功后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融资,但是融资的数额要根据企业自身的业绩、准备融资时的股价和将要出让企业股份的数量来决定的。由于美国资本市场允许企业随时在需要资金时进行融资,且融资间隔没有限制,每次的融资行为是由股东会根据企业发展所需来决定的,每年的融资额及融资次数没有限制,因此上市公司千万不要把第一次的融资额看的十分重要。圈钱的概念是完全不可取的。负责的美国券商与投资银行是绝对不会介绍他们的客户给没有长期经营理念,不能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的企业的。美国公司都是在企业的业绩好、股价高、出让的股份数量小的时机下进行融资,这样有利于企业循序渐进的发展,按照企业的发展规划进行融资是最为科学和合理的。
1、增发新股:企业可以通过自身良好的业绩表现,由股东会决定对公众或特定机构随时增发股票融资;
2、抵押贷款:当企业每股市值达到5美元以上时,企业可以将股票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
3、发行债券:企业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以较低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16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精神,提高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41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需按照《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的要求,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四)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五)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领薪;

(六)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四、发行人应当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五、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投资项目应当经过慎重论证,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

六、有关上市公司相关方面的要求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3101日起施行,2003101日前已通过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发行人,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00三年九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1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已经国务院200234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241日起施行。19971229国务院批准,19971231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二)烟草加工业 (三)纺织业 四)皮革、皮毛制品业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七)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八)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九)医药制造业 (十)化学纤维制造业
(十一)塑料制品业 (十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十三)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四)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五)金属制品业 (十六)普通机械制造业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十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十九)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二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二十一)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二十二)其他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五、水利管理业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八、房地产业
九、社会服务业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十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二、采掘业 三、制造业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七、金融、保险业 八、房地产业 九、社会服务业 十、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农、林、牧、渔业
1.粮食(包括马铃薯)、棉花、油料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采掘业
1.钨、锡、锑、钼、重晶石、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2.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3.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4.特种、稀有煤种勘查、开发(中方控股)
5.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6.天青石开采
、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1.黄酒、名优白酒生产
2.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
3.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
4.油脂加工
(二)烟草加工业
1.卷烟、过滤嘴棒生产
(三)纺织业
1.毛纺、棉纺
2.缫丝

(四)印刷及复制业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离子膜烧碱生产
2.感光材料生产
3.联苯胺生产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硫酸法钛白粉生产
6.硼镁铁矿石加工
7.钡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生产
3.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血液制品的生产
6.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单线能力在2万吨/年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
3.日产400吨以下纤维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氨纶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斜交轮胎、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1.集装箱生产
2.中小型普通轴承制造
3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生产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以发电为主的常规燃煤火电厂的建设、经营(小电网除外)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2.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3.水上运输公司
*4.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5.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电信公司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
*2.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
*3.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
4.商品拍卖
*5.货物租赁公司
*6.代理公司(船舶、货运、外轮理货、广告等)

*7.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8.对外贸易公司

、金融、保险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

5.外汇经纪
*6. 保险经纪公司


、房地产业
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社会服务业
(一)公共设施服务业
1.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二)信息、咨询服务业
1.法律咨询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
十一、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1.高中阶段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1.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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