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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在纳斯达克上市

想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美国股票市场上市规则摘要纽约证券交易所

最低投资者数目 50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250万股(全球)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1亿美元(全球)
最低招股价 不适用
市场庄家 不适用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不适用
税前盈利 1亿美元(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累计计算)
公司管治 需要

纳斯达克全国市场

准则一(市场规则4420(a))

最低投资者数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1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8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5美元
市场庄家 3名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税前盈利 100万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则二(市场规则4420(b))

最低投资者数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1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18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5美元
市场庄家 3名
营运历史 2年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税前盈利 不适用
公司管治 需要

准则三(市场规则4420(c))

最低投资者数目 400名,每名持有者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1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20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5美元
市场庄家 4名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不适用
税前盈利 7500万美元(或总收入和总资产分别达到7500万美元)
公司管治 需要

美国证券交易所

最低投资者数目 800名,若公众持股数量超过100万股,则为400名
最低公众持股量 5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3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3美元
市场庄家 不适用
营运历史 不适用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400万美元
税前盈利 75万美元(最近1个财政年度或最近3个财政年度其中的两年)
公司管治 需要

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

最低投资者数目 300名,每名持有100股或以上股份
最低公众持股量 100万股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 500万美元
最低招股价 4美元
市场庄家 3名
营运历史 1年;若少于1年,市值至少要达到5000万美元
资产状况 股东权益达500万美元;或上市股票市值达5000万美元;或持续经营的业务利润达75万美元(在最近1个财政年度或最近3个财政年度中的2年)
税前盈利 参阅上文资产状况规定
公司管治 需要

附注:上述规定适用于非美国公司在美国作首次上市。其他证券的上市规定会有所不同。

中国公司在美上市指南美国的证券市场概况

美国最大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当数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中,购买和出售的订单传达到中心,由中心的专业人士通过维护系统以使买卖的订单匹配,从而实现交易。在场外交易市场,买卖是通过券商之间连接的计算机终端和报价单来完成的。最著名的场外交易市场就是纳斯达克(NASDAQ),券商作为中介代理人匹配客户之间的订单,或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证券交易。

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场,其筹集的资金居股市之首。纽约证券交易所有将近2800多个上市公司,在2003年,包括了来自51个国家的470个外国公司。2003年,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中国公司为15家,市值达到89亿美元;亚太地区共有82家公司,市值达728亿美元。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公司、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成员公司,构成了这一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已经满足了最严格的上市标准,其范围包括从最大、最著名的蓝筹公司到许多世界顶级的技术公司和年轻、成长迅猛及私有化的非美国公司。

在美国,大概有35000个公司的股票在场外市场交易。纳斯达克是一个全国范围内的电子询价系统,存储和提供每秒更新的来自全国联网券商的场外报价。有6000多个公司的证券在该系统上询价,现有包括搜狐、新浪、网易三大中国门户网站在内的十几家中国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当今的纳斯达克市场已成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竞争对手,许多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大公司已选择了纳斯达克,如著名的微软、英特尔、苹果电脑和升阳公司等。纳斯达克市场分为两个部分: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和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在全国市场的上市标准更严格,证券更具折现性。对于更小的公司而言,纳斯达克提供了一个“场外交易电子版”,但其并不是纳斯达克市场的一部分,而只是为券商们提供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和估价的途径。最小的公司则可以列于“粉红单”上。

在美上市的优势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的稳定性以及其代表的雄厚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融资提供最大空间。对于包括中国公司在内的境外公司来说,对美国资本市场趋之若鹜的最大理由无不在于这一市场所容纳的雄厚资金。由于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市场运营,不仅是庞大的投资机构,就是零散的个人投资者也能通过很多方式将资金聚集起来,占据着资本市场的重要一隅,使美国成为全球规模最大和最有效的资本市场。美国投资者对非美国公司的股票的投资大约占这些投资人所拥有的资金总额的12%。

第二,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全球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公司良好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司的价值,而通过上市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亮相,借助路演等方式以及媒体的曝光,取得类似促销的效应,能够提高企业的声誉。通常,股市分析师会跟踪公司的业绩,并定期预测公司前景,积极有利的报告将有助于提高公司股票的价格。

第三,强化公司的购并手段。上市使公司的价值能通过具有很高的折现性的美国股市的股票得以体现,而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往往被认可为购并的支付手段,买家往往更有可能接受股票作为支付工具。

第四,进一步促进中国公司的内部改革和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美国市场更为严格的披露和公司治理要求,也将成为中国公司进行改革和实施广泛重组、提高在行业内竞争力的契机。

上市的方式

通常而言,中国公司进入美国的资本市场可以采取以下4种方式:

1.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s)

上一世纪30年代初期的股市灾难导致外国公司的股票在美国股市一落千丈,美国的投资人瞬间失去了数以亿计的投资,这一历史事件促使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正式实施。此后,美国证券法对境外公司在美国的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监管与本土公司别无二致。毫无例外,该公司必须进行注册。根据公司的规模以及以前在美国的披露情况,美国证监会还制定了不同的表格,以供外国公司注册使用。

基本上,境外公司与美国公司一样,必须以同样的格式向美国证券委员会(SEC)和投资人披露同等的信息。对于许多境外公司来说,美国证券市场的披露制度是令人深感不适的。美国的财务披露和会计准则比许多国家的更加详细和严格,例如,其要求对公司的市场竞争性地位和管理阶层对前景预测的强制性披露,便是一个令外国公司头痛的例证,但是为了力争在这个浩瀚的资本市场上拥有一个位置,境外公司也只能入乡随俗了。为了软化此不适,美国证监会许可境外公司将其财务报表调节至符合美国的会计原则,并不一定要实际地按照美国标准来制作。

此外,境外公司的股票一旦公开交易,该公司还必须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定期向SEC报告。

2.美国存托股证挂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s)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7日、18日分别在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作为第一家两地同步上市的中国国有金融企业,其获得了25倍的超额认购倍数,共发行65亿股,募集资金35亿美元,创该年度全球资本市场IPO筹资额最高记录,取得了海外上市的成功。中国人寿保险就是中国企业通过ADR成功上市的例证。

美国证券业创造了这种将外国证券移植到美国的机制,存托股证交易提供了把境外证券转换为易交易、以美元为支付手段的证券。迄今为止,还有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石化等公司通过此方式在美国上市。

典型的ADR是如此运作的:

(1)美国银行与一境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这一美国银行担任境外公司证券的存托人。

(2)美国的存托人签发存托股证给美国的投资人。每一张存托股证代表一定数目的境外公司的证券,该凭证可自由交易。

(3)美国存托人收购相应数量的境外公司的证券,一般该证券由境外的托管银行保管。

(4)发行存托股证后,美国存托银行作为该股证持有人的付款代理人。该银行收取股利并转化为美元,然后将其分配给股证持有人。

(5)存托银行作为存托股证的转让代理人,对该股证在美国的投资人的交易进行记录。该银行也时刻准备着把该股证转换为相应的境外证券。

美国证监会把ADR以及其所代表的境外证券区别对待。同时,ADR的发行也涉及到证券的公开发行。因此,发行ADR的美国银行也需要注册,而该境外公司则须履行定期报告的义务。

但是,履行全面的注册和报告是特别昂贵和负累的。鉴于此,美国证监会根据境外公司在美国证券市场的状况,制定了不同的ADR计划和相应的不同披露要求:

一级ADR

SEC对一级ADR的监管是最轻的。美国银行通过注册F-6表格,并附具存托协议和ADR凭证,便可建立一级ADR。

如果境外公司每年向美国证监会提交其在自己的国家所披露和公开的资料清单,其在美国的定期报告义务可免除。一级ADR可以在代理商和批发商的粉红单上报价,但是不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或纳斯达克上报价。这一级ADR主要是为美国投资人提供对现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于筹集资金。

建立一级ADR的成本比较小,平均为25000美元,境外公司的获益是很大的,通常股价会上升4-6%。

二级ADR

二级ADR可以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美国银行须利用F-6表格注册,境外公司须定期报告。为能在证券交易市场或是纳斯达克交易,境外公司还需要进行20-F表格注册。但如一级ADR一样,二级ADR不能作为筹集资金的手段。

适用二级ADR的境外公司无一例外地发现,美国证券交易法所要求的披露要求比自己国家的法律规定更细节、更深入。最重要的是,境外公司的财务必须符合美国的一般会计准则,例如:美国一般会计准则要求分类披露公司的运营情况,还有一些敏感(有时是令人尴尬)的资料,包括主要财产、任何重大的正在进行的诉讼或政府对公司的调查、10%股东的身份、管理层薪酬总和、公司及子公司或执行官之间的交易,等等。公司还必须每年更新20-F表格。

建立二级ADR的成本是巨大的,平均超过100万美元。但是带来的成效也是巨大的,其为境外发行公司所铺设的通向美国投资人的通道以及以美国一般会计准则为标准的披露,通常会促使公司股价上升10-15%。

三级ADR

境外发行公司将自己的证券向美国投资人作公开发行。这一级ADR的注册书必须本质上包括二级ADR的20-F年度报告所要求的内容。三级ADR是唯一的允许境外公司在美国融资的ADR形式,建立***ADR必须按照类似于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来进行。在美国的普通股公开发行一般成本超过150万美元。但是对于许多需要大量资金的境外公司来说,即使成本很高,三级ADR也是值得一试的,因为美国的公众资本市场提供了一个无可比拟的融资基地。

全球存托股证(GDR s)

境外发行人也可以通过发行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全球发行的存托股证来促进其证券的交易。全球存托股证与美国存托股证的原理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在于全球存托股证是部分或全部在美国以外的区域运作。不论冠之以全球存托股证或美国存托股证,适用在美国的部分的法律是一样的。

3.私募资金和美国证券法144A条例

私募资金是一种避免美国证券法要求的注册,而又能在美国出售证券的做法。但是,美国证券法规对于出售私募证券有很多限制。美国证监会1990年采纳的144 A条例允许将某些符合条件的证券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而不需履行证券法的披露义务。但与144 A条例关联的交易必须符合基本条件:(1)该证券必须只能出售给合格机构投资人;(2)证券发行时,该证券不能与在美国的任一证交所交易或是在如纳斯达克的券商询价系统报价的证券属同一种类;(3)卖家和未来的买家必须有权利获得发行公司的一些从公众渠道尚未得知的信息;(4)卖家必须确认,买家知道卖家可以依据144 A条例来免除证券法的登记要求。144A条例还规定了合格机构投资人的条件。合格机构投资人通常包括美国银行、信用社和注册券商。

4.反向兼并

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通过反向兼并(Reverse Merger)方式在美国上市方兴未艾。反向兼并,也称Reverse Takeover(RTO),俗称借壳上市,是一种简化快捷的上市方式,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过与一家没有业务、资产和负债的上市公司合并,该私人公司反向并入该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成为一个全新的实体。该上市公司也称为壳公司。私人公司并入上市公司后持有多数股权(通常是90%)。

与IPO相比,反向收购具有上市成本明显降低、所需时间少以及成功率高等优势:一旦成为上市公司,公司的前景颇为可观;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通常远远高于同等行业、同等结构的私人公司;上市公司更易于筹集资金,因为其股票有市场价值而且可以交易;可以利用股票收购,因为公开交易的股票通常视为购并的现金工具。

但是,反向兼并并非一蹴而就的获取资金的捷径,其只是募集资金的间接途径。所以,这一方式仅适宜于那些对资金的需求并不是特别急切,将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达到上市公司的规模和水平的公司,有助于其实现融资的长期目标。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

对于已决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公司来说,除了可依据供美国公司适用的上市标准之外,还可选择一套专供外国公司适用的标准。美国公司标准较外国公司标准而言,更加灵活。

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包括两个部分:发行标准和财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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