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大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公司董事会组织财务人员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与财产清单一并移交清算组。
2、公司将公章、部门印章、财务印章、分支机构印章移交清算组保管。
3、债权债务清册。
4、资产清册。
5、职工花名册,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应付补偿金等情况。
6、合同书、协议书、法律文书、相关文件非类统计造册移交。
7、企业有价证券。
8、开设两个临时清算账户。
清算费用账户,反映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费用,清算租成员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清算聘请协助人员的报酬。
清算费用应事先做出清算费用预算。
清算损益账户,清算损失和清算收益,反映公司解散后各种资产处理和损失与收益。
9、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地址可查的,应以挂号或特快方式通知,债权人无地址可查的,应自清算组成立六十天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在公司财产分配前申报的,应列入清算范围;分配后,分配结束前申报的,仍应清偿;分配完毕申报的,不予清偿;分配后新发现可供分配的公司财产的,逾期申报可清偿。
10、追到解散公司债权
11、回收公司财产。
12、清算组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财产可以清偿的,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就清偿债务进行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清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破产裁定下发前,清算组继续保管财产。
13、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如不能通过,清算组应进行修改直至通过。
14、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和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15、向股东会提交清算报告且确认合法性
清算组将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一起经审计机构验证。
16、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17、追加分配
如存在注销后发现的财产,人民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选派清算组对发现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18、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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