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
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上市前至少三个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及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三类测试:
盈利测试
最近一个年度的盈利须达港币2,000万元,而首两个年度的盈利总和不少于港币3,000万元
市值于上市时至少达港币2亿元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的收益至少达港币5亿元
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的经营业务所得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达港币1亿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港币20亿元
市值/收益测试
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的收益至少达港币5亿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港币40亿元
豁免遵守三年业务纪录规定的先决条件:
董事及管理层在上市业务和行业拥有足够 (至少三年) 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管理层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矿务公司及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例如基建公司) 可获豁免,接纳为期较短的业务纪录
并无具体规定公司必须集中经营某一项业务,但其核心业务必须符合最低财务要求
申请人必须对公司的业务拥有控制权
最低公众持股量
于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市值港币5,000万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在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币100亿元,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量降至15%至25%之间
未来展望
没有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提供未来计划和展望的一般声明
可选择包括盈利预测
会计师报告
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联交所于某些情况下可接受以「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其他准则编制的报告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必须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三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
公司管治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报告公布之日止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它司法管辖地区如其对股东保障的规定等同于香港法律所规定的﹐也可获得考虑
如属第二上市,其它司法管辖地区亦可获得考虑
对控股股东的限制
上市时的控股股东须承诺:
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在公司上市后第二个六个月期间,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须维持最少30%在公司的权益
其它考虑因素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须作全面披露
不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公开认购部份须作全数包销
公司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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