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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的结构设计
  企业的兼并、收购是市场竞争的产物,是现代经济中资本优化配置的最重要方式,是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经常选择的一种途径,也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并购作为资本市场上的一种交易,其内容,形式。过程都较商品市场或资金市场上的交易复杂得多。这其中,结构设计是并购中最至关重要的一环。

  所谓结构设计是指买方或卖方为完成一个企业的最终交割而对该企业在资产、财务、税务、人员、法律等方面进行重组,设计出一个更易为市场所接受的商品的过程。
  企业的收购兼并为什么需要结构设计?这是由并购交易的特性决定的。企业并购与商品买卖或资金拆放不同,后者一般具有标准化的属性。即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只需对一些要点如规格、数量、价格或金额、利率、期限等进行谈判即可,企业不是一个标准化产品,而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

  尽管近百年来大规模的企业并购活动中人们已积累了许多经验,例如在财务评价,资产评估,税务评价等方面已形成了一些经验性方法、但在交易的可量化度和正确性方面仍然留下很大的一块相当模糊的空间,结构设计就是将这块模糊的空间尽可能地拓清,使买卖双方比较轻易地找到利益的平衡点。

  从企业并购过程看,结构设计亦属于要害环节。企业并购过程通常包括六大环节--制定目标、市场搜寻、调查评价、结构设计、谈判签约、交割接管,制定目标是企业选择了以并购方式实现其发展战略后首先要做的工作。所谓制定目标,就是勾画出拟并购企业的轮廓,如所属行业、资产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等。根据确定的目标进行市场搜寻,捕捉并购对象,并对可供选择的企业进行初步的比较。当选定一个适当对象后,开始深入调查了解,并就企业的资产、财务、税务、技术、治理、人员、法律等方方面面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限定条件(最高收购成本、支付方式等)及卖方意图,对各种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统筹考虑,设计出一种购买结构,包括收购范围(资产、债项、契约、网络等)、价格、支付方式、附加条件等。然后,以此为核心内存制成收购建议书,作为与对方谈判的基础,若结构设计将买卖双方利益拉得很近,则双方可能进入谈判签约阶段,反之,若结构设计远离对方要求,则会被拒绝,并购活动又重新回到起点。所以,假如把企业井购作为一个系统,那么结构设计就是核心环节,是要害程序,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不论代表买方还是卖方,都要为客户进行结构设计以促成交易的成功,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利益。

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
  企业并购中的结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客户的要求,因而是一项量体限料裁衣的工作,尽管结构设计工作就不同个案而言,其内容千差万别,但仍有一些通用原则需要遵守。

1.综效(Synergy)最大化原则
  企业开展并购活动,虽然直接动因各不相同,但基本目的却是一致的,即通过资本结合,实现业务整合,以达到综效最大化,包括规模经济、财务税务益处、获得技术、品牌、开发能力、治理经验、营销网络等等。所以,并购的成功与否不止在于交易的实现,更在于企业的整体实力、盈利能力是否提高了。因此,在为企业设计并购结构时,不单要考虑资本的接收,更要顾及资本结合后业务的整合目标能否实现。
  业务整合常见有三种方式:1.垂直整合,即通过并购上下游企业,形成从初级原料到最终产品的生产体系:

2.水平整合则是通过收购同类企业迅速扩大生产能力,以取得某种产品的市场主导地位;

3.混合整合,又称多角化经营策略,即通过收购不同行业的企业,避免资产过于集中于某一产业的风险,以取得稳定的利润。此外还有市场整合、技术整合、网络整合、人才整合等。例如北京东安集团兼并北京手表二厂,改建为双安商场,实现了零售网点的市场(中间)整合;上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新新汽车服务公司等19家公交公司的车辆和线路则属业务的水平整合;日本松下电器收购美国米高梅娱乐公司(MCA)既有借米高梅之视听软件发展其高清楚度电视(HDTV)的技术整合意图,又包含业务空间整合及多角化经营的战略,因而属于高水平的并购行为。与上述例子相反,法国经营中、低档化妆品的闻名公司雅芳(Avon)收购经营高价位化妆品的黛芬妮(Tiffany),希图扩大市场行销网络。但两企业的营销网属不同的消费层次,无法整合,最终以Tiffany连续亏损,被迫出售而告终。
2.系统化原则
结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所涉及的领域有法律、财务、税务、资产评估、治理、技术、人才、信息、网络乃至空间,时间等数十个方面,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或失误都可能导致并购活动的失败,甚至造成巨大损失。

结构设计通常要涉及六个大的方面:

第一,法律:包括购并企业所在国家的法律环境(商法、公司法、会计法、税法、反垄断法等)、不同购并方式的法律条件、企业内部法律(如公司章程等)。
第二,财务:包括企业财务(资产、负债、税项、现金流量等)和购并活动本身的财务(价格、支付方式,融资方式、规模、成本等)。
第三,人员:包括企业的高级治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熟练员工等。
第四,市场网络(营销网、信息网、客户群等)。
第五,非凡资源:包括专有技术(Know一How),独特的自然资源、政府支持等。
第六,环境:即企业所处的关系网(股东、债权人、关联企业、银行、行业工会等)。

这六大方面中,法律和财务通常是结构设计的核心,因而,一般为专业人员所重视,考虑较多,但某些非凡资源问题常被忽略。事实上,在有些收购活动中,人员、市场或专有技术亦可能成为结构设计的最要害内容。若设计欠严密便会埋下隐患,甚至导致并购活动的失败,例如1989年底,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美国西雅图MAMCO公司--一家生产商用飞机配件的企业,因财务设计较好,双方很快签约,但不久,该交易被美国政府所属的外国人投资调查委员会以涉及尖端技术为由,引入危及国家安全的法案,予以否决,并强迫中航技出售已购得的股票,又如一家日本公司收购一家有政府订货的美国公司,但因对此非凡资源未做深入调查、买后方知,该公司必须为SCORP.(小型企业)才能承接政府合约,但外国企业任股东的公司不符合小型企业的资格。因此,并购后该公司不但使非凡资源(政府订货)消失,且还可能要赔偿对政府的违约金。

3.创新原则
企业购并如同定做异型服装,千差万别,由此决定结构设计是

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企业参与并购的目的各不相同,目标企业的状况各异,不同国家、地区、行业的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亦存在很大差异,加之许多企业对并购具有高度防御,因此,结构设计中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所谓创新就是在复杂的条件约束下,找出买卖双方的契合点,或在现有的法律结构的缝隙中寻找出实现并购的最佳(最经济、最易实现)途径或构建反并购的屏障。事实上,目前存在的多数并购模式或反并购模式都是既往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在结构设计中创新的结果,如间接收购、杠杆收购、表决权信托以及反收购中的毒九(Poison Pill)计划、死亡换股(Dead Swap)、财产锁定(Assets Lock-up)等等。

4.稳健原则
并购活动通常是企业经营发展中的战略性行为,其成败得失对交易双方均有重大影响,甚至决定公司的存亡。因此,投资银行作为企业的经纪人或财务顾问,在帮助企业设计购并结构方案时,一定要把握稳健原则,把风险控制到最低水平。一般而言,战略性并购活动属于处心积虑之行为,往往处置慎重,考虑周详,务求圆满成功。而机会性购并活动,经常会因为某一方面的利益诱因(财务、技术等某一方面有利可图)而忽略了潜在风险,例如。台湾宏基电脑以2亿台币收购美国康点(Counter Point)以取得该公司的群用电脑技术和国际行销网络。但因事前对康点产品本身的竞争力及市场行销能力了解不够,加之业务整合中因缺少共识,导致技术开发人员流失,康点公司在收购后经营状况一路下滑,终至关闭。宏基电脑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与此例相反,日本富士通公司欲收购美国安代尔(Amdanl)公司,但对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把握不准,鉴于此,接受财务顾问建议,先购买该公司30%股份,但不参与经营只学习技术,待摸清情况后才买下了全部股权,后一实例即是坚持了稳健的原则。通常购并活动中,在未完全搞清目标企业真实情况(有些方面很难在短期了解清楚)或交易双方对未来经营策略可能难以达成共识情况下,结构设计一般考虑分段购买或购买选择权(option)的方案,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改制重组也要规范
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的公布,体现了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上市公司资格的政策倾向。虽然《意见》尚未正式颁布,但从中可以体现出证监会对申请上市公司审查的部分重点以及今后申请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方向。

一、《意见》的适用范围《意见》第二条明确指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看出,《意见》不仅适用于国内主板市场,也适用于即将开放的二板市场和B股市场。因此,不论公司在哪个市场上市,都应按照《意见》中的要求进行改制重组。这拟上市公司由于改制的不同而影响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判定,保证了今后上市公司衡量标准的一致性,同时也从一个方面保证了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二、《意见》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的总体要求《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要求,针对目前改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几个方面对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进行了规范。 1、资产的独立与完整;2、 经营环境的持续与稳定; 3、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4、 经营的独立。在公司上市后出现的问题中,很多是由于其改制重组的不规范、不彻底而遗留下的。而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稳定的经营及健康发展。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将这些问题彻底解决,不仅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拟上市公司今后的运作也将受益。

三、对《意见》中具体要求的分析
1、 资产的完整性(1)资产的剥离资产的剥离通常是拟上市公司重组的重点。《意见》中对其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持续经营企业变更形成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应采取整体重组的方式,不得进行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剥离。拟上市公司由整体变更而来的,非凡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改制过程中将不能进行任何资产剥离工作,这对于公司原有资产中非经营性资产数额较大的将产生较大影响。而试图通过剥离资产轻装上市的,有将受到业绩连续计算(将在下文中阐述)规定的限制。这就要求拟上市公司本身资产中负担较小或牺牲上市时间来换取资产的整合。对剥离的资产《意见》中也有规定:对剥离后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不得由拟发行上市公司租赁经营或授权代管。剥离后的业务和资产,不得对拟发行上市公司产生经营和费用的依靠。剥离后的资产将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完全分开,以往非经营性资产依靠上市公司获得资金或其他利益的做法将受到限制。

(2)对拟发行上市公司资产的限制 《意见》中对资产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对资产本身的限制:通常情况下,拟发行上市公司不能以股权或债权作为其全部资产,其所拥有的股权所对应的企业也应当与本身的主营业务相关联。对主要依靠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股权获得受益的公司,《意见》中的规定将使其很难上市。同时股东以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无形资产入股也将受到限制。对资产完整性的限制: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应进入公司。同时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也应进入公司。

2、 业绩连续计算问题《意见》中对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的规定主要是保证拟发行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只有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其业绩才有参考价值,投资者才有可能根据其前三年的业绩合理推断其今后的发展方向和业绩水平。  第十三条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以规范改制和完整重组的原则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完整经营性资产出资发起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在符合规范改制和完整重组要求的前提下,可连续计算原企业所投入业务和资产对应的经营业绩。第十八条拟发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足三年的应包括原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含股权)置换、收购(包括合并)或出售、增减资本,非凡是这些行为导致拟发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或1/3以上治理层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第十九条上条重大资产(含股权)置换、收购(包括合并)或出售、增减资本是指达到下列情形之一:(一)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总额占拟发行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30%以上,但不超过70%的;(二)支付或收取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的价款占拟发行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的30%以上,但不超过70%的;(三)置换,收购或出售资产相关的利润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利润的30%以上,但不超过70%的。(四)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30%,但不超过70%。依照规定由公积金转增股本或以未分配利润送股,或进行等比例缩股的除外。增资的溢价倍数应执行本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拟发行上市公司发生资产(股权)置换、收购或出售、增减资本的幅度(按上述口径)超过70%,并且改变主营业务的,公司应自上述变化之日起至少独立运行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提出发行上市申请。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司为达到较好的经营业绩而进行资产重组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假如公司想尽快上市,其进行资产重组的范围和资产数额将不能高于30%,否则将需运行一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另外,以评估值调帐以达到调整资产数额的做法也受到了限制,即以评估值调整帐务,将不得连续计算原企业业绩。

3、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同业竞争问题是拟发行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时监管机构考察的重点问题,《意见》中不仅对其提出了明确的限制,对如何对同业竞争进行判定也提出了明确的方法。产品的可替代性和目标市场是对同业竞争的主要判定标准。《意见》明确规定:同一企业(集团)已有上市公司的,不得再组建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关联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同一企业(集团)内已有上市公司,再组建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自成体系,业务与已上市公司、集团及其下属其他并行子公司完全不同,并避免供给、销售等方面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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