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在香港证交所主板上市的1,087家公司中,342家注册的是开曼公司。
在寻找一个司法辖区来建立其投资工具之时,投资者要求有某些特性。税收和监管中立是主要因素,其次是一些辅助政策。注册开曼公司都符合这些要求并有良好的过往记录证明。作为英国的海外领土,它们提供了一个健全的普通法体系,并有自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不断对其进行巩固和加强,还有位于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最高上诉法院。尽管世界上最大、最知名的公司,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成员国的政府,都在使用离岸中心,但是离岸金融中心仍然带有些许贬低的意味,常见的“避税天堂”这个贬义称谓即是其缩影。
这对注册开曼公司这些离岸金融中心来说无疑是一种伤害,这使它们开始在很多方面采取远比其他地方严格的监管体制。截止7月24日,百慕大已经通过签署12份以上的税收信息交换协定(TIEA)达到了要求的标准。不出数周,最多几个月,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预计也将完成协议的签署。大多数通过离岸金融中心流入巴西的资金来自于使用离岸金融中心来架构其国际控股的跨国公司。
同样,意图在巴西之外进行扩张的巴西大公司也使用在开曼注册公司形成的工具。
但是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该地区面临的问题无疑是在投资者中缺乏知名度,这些投资者出于习惯地把他们的业务带到了英属维京群岛和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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