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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香港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经常不在香港,当成立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后,我们是否可以授权其它人代为处理公司业务及文件的签收?如可做呢?

问:若香港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经常不在香港,当成立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后,我们是否可以授权其它人代为处理公司业务及文件的签收?如可做呢? 

答:首先,股东和董事在不在香港是与一间香港有限公司的运作无关的。一间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任何人只要得到一个有效的授权,就可以代表公司去做任何事情,当然,必须遵守香港公司的法例。
前一篇:问:如果我的香港有限公司因欠债而被强迫清盘,风险由谁来承担?
后一篇:问:公司的印章形形色色,种类很多,是否它们都具有法律效力呢?还是只有方形的原子印,并且注明“ FOR AND ON BEHALF OF ”,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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